泸水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调整方案发布!-环球今日讯

泸水市人民政府   2023-02-24 14:15:01

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泸水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调整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文如下:

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泸水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批复》(怒政复〔2022〕36号)、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泸水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批复》(怒发改价格〔2022〕257号)文件批复,现将《泸水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调整方案》进行公告。《泸水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调整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泸水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调整方案


【资料图】

附件2:泸水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1:

泸水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合理制定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标准,健全泸水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有效提高泸水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水平,实现垃圾清运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共生共赢的发展目标。结合泸水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垃圾清运范围

六库街道、大练地街道、上江镇行政区域内、六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团结社区、叶子花社区、和谐社区、同心社区、锦绣社区、大龙塘社区)。超出清运服务范围的新增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对象

(一)凡在泸水市城区工作、生产、生活的州、市、乡镇(街道)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招待所、宾馆、旅馆、饭店、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暂住人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人员。

(二)驻泸水市省级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省属企业和个人、驻泸水市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

三、收费项目与标准

(一)工作生活垃圾

1.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按工作人员、教职工人数计算交纳10元/人/月;

2.居民户(含暂住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户口、出租户)10元/户/月;

3.驻泸水市省属办事机构、企业单位按职工(含临时工)人数交纳10元/人/月;

4.驻泸水市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60元/吨;

5.自行清运垃圾单位或个人60元/吨;

6.营运车辆(由营运车辆所属的公司负责代收)10元/辆/月。

(二)生产、经营垃圾

一类区:商业、物资、建筑、建材批发、洗车场、超市、加油站(小卖部+工作人员)、培训托管机构、零售业、包括省属企业(药房诊所、百货、五金、日杂、木器、建材、加工、制造、修理、交通运输、废品收购等)的垃圾清运处理费,按经营场所实际面积分月分档次分段累进制计算收取;

二类区:儿童游乐场所、健身房、瑜伽类、电影院、汽车销售、游泳温泉场所的垃圾清运处理费,按经营场所实际面积实际收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收取。

经营面积10㎡以下1.2元/㎡/月;

经营面积10.1㎡以上l00㎡以下0.7元/㎡/月;

经营面积100.1㎡以上1000㎡以下0.6元/㎡/月;

经营面积1000.1㎡以上5000㎡以下0.5元/㎡/月;

经营面积5000.l㎡以上0.4元/㎡/月。

(三)饮食、服务垃圾

饮食业、酒吧、网吧、娱乐场所、茶室、小食店、彩票店、花店、理发、美容美体、足疗汗蒸店、按摩店、KTV、食品加工业、宾馆酒店餐饮部、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食堂、办酒席的场所含酒店的垃圾清运费,按实际经营面积分月分档次分段累进制计算收取。

经营面积10㎡以下1.2元/㎡/月;

经营面积10.1㎡以上100㎡以下1元/㎡/月;

经营面积100.1㎡ 以上200㎡ 以下0.9元/㎡/月;

经营面积200.1㎡以上300㎡以下0.8元/㎡/月;

经营面积300.1㎡以上400㎡以下0.7元/㎡/月;

经营面积400.1㎡以上0.6元/㎡/月。

(四)宾馆、旅店、招待所垃圾

星级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按实有床位的百分之八十分月分档次计算收取。酒店员工、餐厅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星级宾馆标准间床位5元/床/月;

宾馆、酒店标间床位4元/床/月;

旅店、招待所床位3元/床/月。

(五)木器生产、加工企业垃圾

根据不同类型的垃圾按实际经营面积分类分月分档次分段累进制计算收取,经营面积超过1000.1㎡以上的垃圾按吨位计算,每月每吨收取60. 00元。

经营面积60㎡以下1.20元/㎡/月;

经营面积60㎡以上至90㎡以下1.1元/㎡/月;

经营面积90.1㎡以上至120㎡以下1元/㎡/月;

经营面积120.1㎡以上至150㎡以下0.9元/㎡/月;

经营面积150.1㎡以上至180㎡以下0.8元/㎡/月;

经营面积180.1㎡以上至210㎡以下0.7元/㎡/月;

经营面积210.1㎡以上至250㎡以下0.6元/㎡/月;

经营面积250.1㎡以上至300㎡以下0.5元/㎡/月;

经营面积300.1㎡以上至500㎡以下0.4元/㎡/月;

经营面积500.1㎡以上至1000㎡以下0.3元/㎡/月。

(六)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垃圾5元/床/月

医疗卫生垃圾(不包含医疗废弃物)按实有床位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收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医疗废弃物垃圾必须由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按规定交由医疗废弃物处置专业机构处理。

(七)零散摊点摊位垃圾

长期在城区经营的果蔬、煮品、烧烤摊位1元/摊/天(农民街天临时摆摊不收取)。

(八)农贸市场、屠宰场、菜市场垃圾100元/吨

经营企业自行清运的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四、相关减免政策

(一)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凭有效证件:属于居民住户的,免收垃圾清运费;属于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法人与有效证件一致的,垃圾清运费减免一半。

(二)泸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户口,由辖区所在的村委会代收,垃圾清运费减免一半。

(三)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居民户垃圾清运费减免一半(易地扶贫搬迁点内的个体经营户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五、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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